(2017)吉0221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蛟河市长友粮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17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蛟河市长友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泡子沿屯。法定代表人:许长友,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西阳镇西阳街道一委25-1-1。法定代表人:李晚成,系该公司经理。蛟河市长友粮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0221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954000.00元(吉林银行账��×××)。申请人蛟河市长友粮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款954000.00元的冻结,同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54000.00元。担保人许长友以存款100000.00元及许长友名下吉房权证蛟字第000929**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954000.00元(吉林银行账号×××)冻结。二、冻结吉林市盛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54000.00元(吉林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三、解除对许长友名下吉房权证蛟字第SYxxxxxxx**号(该房屋坐落于民主街学府花园3号楼1-501,面积为82.7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许长友名下吉房权证蛟字第xxxxx**号(该房屋坐落于民主街学府花园12号楼一层13门,面积为26.7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五、解除对许长友名下吉房权证蛟字第xxxxx**号(该房屋坐落于民主街学府花园12号楼一层14门,面积为26.7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员焦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