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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蓝华滨与杨永辉、陈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华滨,杨永辉,陈凤群,王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815号原告:蓝华滨,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辉,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凤群,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王惠平,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华滨与被告杨永辉、陈凤群、王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蓝华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华滨在本案诉讼期间拟与三被告进行庭外和解,据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华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蓝华滨负担。审 判 长  石瑞德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