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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754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圣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圣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754号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原新世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占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圣玉,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圣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圣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