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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同飞、孔龙鹏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同飞,孔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92号申请人范同飞,男,1989年2月17日,汉族,河口县人。被执行人孔龙鹏,男,1994年2月16日,汉族,河口县人。本院在执行范同飞申请执行孔龙鹏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给付了申请人50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原调解的数额逐月分期给付,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员黄坚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盘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