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耀安、李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安,李汉荣,谭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杨耀安,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李汉荣,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谭幸,女,1984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江县。杨耀安与李汉荣、谭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汉荣、谭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耀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汉荣、谭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汉荣、谭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汉荣、谭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耀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汉荣、谭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耀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