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小林、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林,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3号之一申请人:周小林,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B座11楼。法定代表人:刘言勇。申请人周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房屋一套为上述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小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周小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XX县XX镇银城大厦广厦景苑X幢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1.62㎡,岳池县房权证九龙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