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掖市甘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执4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掖市甘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掖市甘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甘07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执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杜学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