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傅兵与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兵,张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5号申请人:傅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权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傅兵诉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7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