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傅兵与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兵,张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5号申请人:傅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权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傅兵诉张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7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权国所有的价值43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