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经满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满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经满明,男,1980年3月17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经满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桂03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经满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经满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经满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经满明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锋审判员 唐宏辉审判员 唐运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