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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197号原告: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丽丽,系经理。住所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街102国道路南。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号。原告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法院退回原告吉林省港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4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