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建利、李彦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建利,李彦林,许宁,王孟强,高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建利,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彦林,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宁,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孟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界峰,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武建利、李彦林、许宁、王孟强因与被申请人高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9民终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武建利、李彦林、许宁、王孟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会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