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亮平与李光军、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平,李光军,钱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07号原告刘亮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光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荣,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钱进,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光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平与被告李光军、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平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