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少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孙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奇。被执行人孙少辉,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少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陕052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并且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