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264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黄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夫妻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振平审 判 员 胡汉斌人民陪审员 林俊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