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钱忠胜申请执行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忠胜,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钱忠胜被执行人姚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姚林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2169(执行费81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