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95号原告: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金鑫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249H。法定代表人:何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刚,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政,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邦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宏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