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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协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银成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第三村民组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184协执692号新郑市龙湖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我院对郑银成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第三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第三村民组土地补偿款51824元。请将该款汇入:新郑市人民法院收费处开户行:中行新郑支行账号:25×××82附:(2017)豫0184执69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