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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与梁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梁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620号之一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梁殿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驰骋,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与被告梁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学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钊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