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永恒粮贸有限公司、张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永恒粮贸有限公司,张备,张龙,任予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02号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永恒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杨寨乡曹坊村。法定代表人:张备,系董事长。被告:张备,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龙,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任予坤,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永恒粮贸有限公司、张备、张龙、任予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永恒粮贸有限公司、张备、张龙、任予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审查,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