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新华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号邓新华:你因和原审被告人吕伟、周生文、陈新昱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没有邀约陈新昱、周生文、吕伟,整件事情你毫不知情,也与你无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和原审被告人吕伟、周生文、陈新昱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770克,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你邀约他人参与犯罪并出资,负责联系毒品,周生文、陈新昱、吕伟均出资购买毒品,并接运毒品或为接运毒品提供帮助,可不分主、从犯,但你首起犯意,作用相对大于周生文、陈新昱、吕伟。吕伟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你四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申诉提出没有邀约陈新昱、周生文、吕伟,整件事情你毫不知情,与你无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虽你被抓获后一直否认参与毒品犯罪,但周生文、陈新昱均证实系你邀约二人及吕伟贩卖毒品,吕伟亦通过辨认确认你与其和陈新昱一同从湖南到景洪,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