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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言文与马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言文,马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675号原告:谭言文,男,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马州,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谭言文诉被告马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谭言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言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州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言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85元,共计4333元,由原告谭言文负担。审 判 长  易曙光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