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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583号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区裕民路1068号国贸中心(北区)13幢410室。法定代表人陈来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林妃,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山素芬,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素芬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