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德与被执行人王开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德,王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德,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开坤,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永德与被执行人王开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德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开坤于2017年5月22日将本案案件款及诉讼、执行费全部交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