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法赔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周文玉申请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1法赔17号赔偿请求人周文玉,女,汉族,1930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赔偿请求人周文玉于2017年4月10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周文玉称:周文玉系刘全文妻子,刘全文于1951年12月7日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79年1月16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1)刑申字第500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全文无罪。刘全文于2002年7月29日死亡。自1979年1月16日宣告刘全文无罪后,刘全文及周文玉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国家赔偿。现赔偿请求人周文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242.3元/天计算国家赔偿款884395元。经审查查明:赔偿请求人周文玉的丈夫刘全文于1951年12月7日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79年1月16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1)刑申字第500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全文无罪。刘全文于2002年7月29日死亡。周文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国家赔偿884395元。上述事实有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71)刑申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退休费领取证等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周文玉丈夫刘全文(2002年死亡)1951年12月7日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79年1月16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1)刑申字第500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全文无罪,因刘全文被改判无罪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故依照上述规定,周文玉的申请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应依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其国家赔偿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周文玉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