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放萍、吴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放萍,吴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放萍,男,汉族,1948年12月12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吴汝林,男,汉族,1949年10月28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放萍与被执行人吴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280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且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