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志红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行终269号 上诉人高志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高志红因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1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高志红上诉称,其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上诉人信访咨询关于“要求萧山区人民政府明确说明,当年是否出台过安置指标?以及该文件的名称?”该信访内容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但是被上诉人对此信访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重新作出答复,承担此次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判决(2017)浙01行初15号裁定书违法,并要求撤销该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以被上诉人对其信访咨询未予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勤荣 审 判 员 许 勤 代理审判员 吴 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