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记山与赵书娣、王庆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记山,赵书娣,王庆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239号原告周记山,男,汉族,1958年12月3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现住许昌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罗登富,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书娣,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选,男,196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周记山诉被告赵书娣、王庆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周记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书娣、王庆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记山撤回对被告赵书娣、王庆选的起诉。审 判 长 周雪平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