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时勇、鹿永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勇,鹿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时勇,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鹿永兰,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时勇与鹿永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鹿永兰银行存款2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兆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