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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呈伟与戴可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呈伟,戴可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1904号原告:赵呈伟,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秀,女,系赵呈伟妻子,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戴可明,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赵呈伟诉被告戴可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呈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秀、戴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居间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被告以向原告介绍蒙华铁路护坡劳务工程为由向原告收取居间费用1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于2017年2月底进场,若未进场由被告退还原告居间费用。后原告未能做成该工程,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居间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如上请求。戴可明辩称,我收到过10000元,是先去看了现场回来签的合同,原告进场做了工程的,为了这个事情我还花了3000多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戴可明向赵呈伟介绍做工程的机会,并收取定金10000元,双方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戴可明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收条是戴可明与赵呈伟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收条载明:“今借到赵呈伟交定金壹万元整¥10000,定于月底进场,如没进场退还”。收条虽未载明工程名称,但审理中原、被告确定系蒙华铁路护坡劳务工程,赵呈伟缴纳定金后,戴可明应按照合同约定介绍赵呈伟进场施工。戴可明辩称赵呈伟已做上述工程,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戴可明未举证证明赵呈伟进场施工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居间费定金。戴可明举示的徐志荣于2017年2月19日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戴可明交来做徐志荣中铁十八局、中铁四局两局铁路边坡混凝土及拱护做工订金叁仟元正”。该���条内容无法反映该笔费用系戴可明代赵呈伟缴纳的案涉工程的订金,也无法证明其为介绍案涉工程支出了必要费用。故,赵呈伟请求戴可明返还居间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戴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呈伟居间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戴可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