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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34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男,198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芜湖市镜湖区。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6月2日、2013年3月6日、2015年2月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于2016年8月12日被本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患病体检而未收监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斌,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家住北碚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对该案无相应管辖权,经提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平、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部分2016年9月8日凌晨,肖某与被告人王平联系,欲向其购买毒品。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斌在明知他人欲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受被告人王平的委托,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某小区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7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肖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肖某处调取到上述交易的毒品,从被告人谢斌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300元。案发后,上述毒品扣除取样鉴定部分后,余者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平、谢斌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破案及抓获经过报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1.2016年起,被告人王平在泉州市丰泽区某小区其租房内,多次容留被告人谢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平在泉州市丰泽区某小区其租房内,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平在其上述租房内,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6年9月7日晚,被告人王平在其上述租房内,容留被告人谢斌及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8日,被告人王平在其上述租房被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MEIZU”牌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平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高某、曾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破案及抓获经过报告、工作说明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谢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平并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平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新罪,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又属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二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谢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的作案工具“MEIZU”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张燕秋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