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佩军、常印、张金贵、张海玉、张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杨佩军,常印,张金贵,张海珍,张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孔繁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佩军,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被执行人常印,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被执行人张金贵,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被执行人张海珍,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被执行人张海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与被执行人杨佩军、常印、张金贵、张海玉、张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