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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578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荣康、劳秋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荣康,劳秋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578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荣康,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劳秋瑾,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荣康、劳秋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荣康、劳秋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荣康、劳秋瑾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荣康、劳秋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49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佳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