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建水县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建水县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包镕酿,彭晚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彭小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水县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曲江镇曲江糖厂对面。法定代表人:沈琳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铭,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包镕酿,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河口县。原审被告:彭晚华,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包镕酿、彭晚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4日向上诉人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海赛拓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