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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郎衫、郎文渊与被执行人金秀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衫,郎文渊,金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郎衫。申请执行人郎文渊。法定代理人郎站林。被执行人金秀娟。申请执行人郎衫、郎文渊与被执行人金秀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