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颖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颖,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毅怡,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颖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鹿林、代理检察员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颖及其辩护人葛毅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赵颖通过国际互联网浏览、下载大量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图片,并保存在自己使用的电脑、手机中。同年9月5日,民警从赵颖位于宁波市原江东区(现鄞州区)和泰雅苑5幢13号1005室的住处扣押其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部等物品。经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依法勘验、审查,上述电脑、手机中共存储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133部、图片99张(其中31张图片内容重复)。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颖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颖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以前不知道这个行为是犯罪,现在很后悔。辩护人对指控赵颖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一、本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公布的罪名,很多人及被告人当时不知道下载此类视频、图片属于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悔罪;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赵颖通过国际互联网浏览、下载大量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图片,并保存在自己使用的电脑、手机中。同年9月5日,民警从赵颖位于宁波市原江东区(现鄞州区)和泰雅苑5幢13号1005室的住处扣押其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一部等物品。上述电脑、手机中共存储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133部、图片99张(其中31张图片内容重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其女赵颖中学毕业后考入职业纺织学校,半年后因患自闭症(曾到医院治疗)害怕上学就退学在家,2014年左右曾在宁波市原江东区的一家网络公司做动漫软件设计,因为不善与人交流,后老板便辞退了她。平时在家就是上网或画画,也很少与家人交流。其妻因患重度抑郁症,从公司病退在家休息近20年。2.证人滕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赵颖高中、大学同学,也是高中同寝室友。2004年上浙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但赵颖只上了一年就退学了。2007年其与赵聊天后,才得知赵因患抑郁症而退学,现在仍吃药。赵颖比较内向,不主动与人联系。赵颖有绘画的特长,也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2015年赵颖去过一家手机游戏公司上过一段时间班。3.证人傅某2、邢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赵颖系同监室。赵颖平常不太爱说话,跟她交流时答非所问,性格比较内向,比较自我为中心,不太合群。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赵颖平时表现正常,只是有些内向。5.宁波市康宁医院门诊病历记录及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颖的精神医学诊断为无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颖因患疾病,建议手术治疗,门诊定期随访。7.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件破案报告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9月5日,该局得到线索,称居住该辖区和泰雅苑5幢13号1005室赵颖涉嫌观看暴恐影音。遂于当日10时许,在该居所将赵颖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赵颖住处查扣了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BLACKPHONE手机一部、联想牌U盘两个、无品牌网卡一个(因苹果IPAD平板电脑、BLACKPHONE手机、联想牌U盘未涉及犯罪使用,扣押机关已予以返还)。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审查报告、说明证实,经勘验检查,从上述扣押的苹果电脑中发现125部(不含重复)属于涉恐视频,神州电脑中发现3部涉恐视频、41张(其中13张为重复视频截图)属于涉恐图片,苹果手机中发现5部涉恐视频、58张(其中18张为重复视频截图)属于涉恐图片,共调取了133部涉恐视频和99张(其中31张为重复图片)涉恐图片等相关证据资料。上述资料经赵颖当庭辨认,确认上述图片是其下载并保存在自己的电脑、手机中。9.被告人赵颖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赵颖供述,对其观看并下载保存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图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颖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颖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物品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学斌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邵泽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