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洪凯、郭福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凯,郭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凯,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郭福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凯与被执行人郭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福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福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福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宣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