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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晶莹与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晶莹,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周晶莹,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铁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周晶莹与宝清县宏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其在本案审理环节中申请查封(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王铁君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园59栋-*-*-*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302****号;面积151.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铁君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园59栋-*-*-*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302****号;面积151.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