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菊与王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王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赵菊,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耀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菊与被执行人王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