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菊与王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王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赵菊,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耀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菊与被执行人王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