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53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运路路口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追尾撞击,事发后被告人马某驾车逃离,后被陈某驾车在杨舍镇龙潭路通运菜场路段追到。经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玮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