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辽阳西蒙特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泽单齿輥破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西蒙特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泽单齿輥破碎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25号原告辽阳西蒙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法定代表人秦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华泽单齿輥破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袁旭,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辽阳西蒙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泽单齿輥破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化南独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西蒙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化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