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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莲,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2017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成莲在其租住处南京市江宁区天元瑞沨名苑4幢3单元912室,容留徐某、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成莲在上述地点,容留徐某、胡天鸣吸食甲基苯丙胺。三、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成莲在上述地点,容留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成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成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成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郭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