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宪成因股权转让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宪成,松原市冠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金友,王磊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财保3号申请人:王宪成。被申请人:松原市冠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飞宇街金钻第一城B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金友,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金友。被申请人:王磊磊。申请人王宪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冠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金友、王磊磊的银行存款210万元,并查封松原市冠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长城皮卡车一辆(车牌号为×××),王金友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自有四套房屋及沃尔沃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宪成称,其于2016年5月22日将松原市冠成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王金友、王金宝,约定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如不能给付转让价款,公司仍归王宪成所有。现王金友未给付股权转让款,且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及妻子王磊磊个人名下,为了防止王金友恶意转移财产,故申请保全。王宪成提交了协议书,借条及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上述主张,申请人王宪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宪成所有的下列房屋: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飞宇嘉里不夜城281幢2单元103室面积97.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第0003383号];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飞宇嘉里不夜城281幢102室面积97.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第0003385号];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飞宇金伦花园161幢1单元301室面积71.6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第0003522号];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飞宇金伦花园166幢6单元303室面积71.6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2017)松原市不动产第0003384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王宪成所有的沃尔沃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的财产由原所有人负责管护。管护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租、转让、毁损查封财产,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