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4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杜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王某亮,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1747号原告:王光辉,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某亮,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杜某,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光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亮、杜某(以下均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某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某亮、杜某向我偿还借款29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7日,王某亮向我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3月10日,王某亮向我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10年之前还清,否则愿以千分之三(利息)支付违约金。2011年10月10日,王某亮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1年年底之前还清。2011年1月25日,王某亮向我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1年8月底之前还清。但是,上述借款王某亮均未偿还。2016年12月5日,针对上述借款总计295000元,王某亮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底还清。然而,王某亮至今仍未归还。另外,2009年至2011年,王某亮向我借款期间与杜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亮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诉请。王某亮未到庭亦未答辩。杜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原告主张的借款什么时候借的我不知道,借条上也没有我的签字,我不认可;我和王某亮2012年离婚,原告主张的借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王某亮2016年12月5日写的借条那是他认可,我不认可;王某亮1998年开始有外遇后就不回家了,多年来没有往家里拿过一分钱,而且还向我哥、我儿子同学、我同事借款,金额多达100多万元,朝阳法院有案可查;我认为原告是与王某亮虚构债务,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2009年12月27日,王某亮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从好友王光辉处借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正,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本人承诺生意周转好后,马上归还本金陆万元正。原告称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亮借款;2、2010年3月10日,王某亮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从好友王光辉处借人民币现金壹拾贰万元正,本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本人承诺在2010年之前还清,如果违约本人愿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特此立据。原告称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亮借款;3、2011年1月25日,王某亮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从好友王光辉处借得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正,本人承诺在半年内还,还款日期2011年8月底前还清。原告称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亮借款;4、2011年10月10日,王某亮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从好友王光辉处借人民币现金肆万元正,本人承诺三个月还清,2011年年底之前还清。原告称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王某亮��款;5、2016年12月5日,王某亮向原告出具欠款条,内容为:本人王某亮从2009年12月27日到2010年10月10日从好友王光辉处共借人民币现金贰拾玖万伍仟元正,本人由于生意不好,一直没有还钱,本人承诺在2016年12月底还清所借钱款。原告称该欠款条是双方对之前借款结算后王某亮出具的;6、王某亮与杜某于1986年10月10日结婚,2012年6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自1998后分居至今,经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区*楼*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男方自行承担,分居后男方向女方借得七十万元借款用于洗衣店投资经营,男方决定用洗衣店固定资产来偿还女方所欠贷款及各种债务,并且至女方所有债务还清为止;7、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人系王某亮与杜某之婚生子,称王某亮自1998年就不怎么回家,因为在外面有第三者,因为证人当时年龄小,因此杜某没有和王某亮离婚。王某亮总是缺钱,一回家就向杜某要钱,后来还借了高利贷,舅舅们借钱给王某亮还高利贷。王某亮从未给杜某钱,证人上大学的钱还是舅舅给出的;8、杜某提交(2014)朝民初字第1437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三中民终字第0818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对杜某与郝俊杰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申请贷款供王某亮使用,并实际由杜某进行还贷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该事实也是双方离婚协议中70万元借款的由来。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亮偿还杜某借款70万元;9、杜某提交杜明、杜鹏分别起诉王某亮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2014)朝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二中民终字第07920号民事判决书,杜明、杜鹏主张借款发生在2012年7月31日及2008年10月17日至起诉之日。本院认为,王某亮出具借条,王光辉向王某亮给付出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贷债务形成时间为王某亮与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亮与杜某虽已离婚,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王某亮2016年12月5日出具欠款条确认的前期借款均发生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亮出具欠款条可以认定为其同意履行义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王某亮仍应负还款责任,但该确认行为发生于王某亮与杜某离婚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向杜某主张债务,杜某亦无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故原告针对杜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亮承诺还款期限,现已逾期,原告要求其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主张符合法院规定,一并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光辉借款二十九万五千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光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三元,由被告王某亮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贺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