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时珍堂中医药研究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珍堂中医药研究院,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时珍堂中医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花乡公园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怀京,院长。被执行人: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朵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时珍堂中医药研究院与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北京时珍堂中医药研究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魔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