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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宇、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宇,刘阳,王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24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雨钗,该社德村寺分社主任。被告:沈宇,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刘阳,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王曦,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宇、刘阳、王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己偿还借款本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就争议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其诉讼目的己实现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