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26号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一品江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75003310A。法定代表人:郑子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时宜(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小燕,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沙县。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黄小燕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