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汤斌、高云、罗树林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斌,高云,骆树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斌,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17日被减刑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庆,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云,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农民。2004年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3年8月27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骆树林,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斌、高云、骆树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斌、高云、骆树林及辩护人王国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汤斌、高云、骆树林三人在陆良县水木江南附近的红绿灯口处因索取债务,强行将李某带至陆良县乡镇企业局生活小区三楼一房间进行殴打,并要求李某找到差汤兵钱的陈某某。对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云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汤斌辩解其与被害人相遇地点不是水木江南附近,且其系自首。辩护人与其持相同观点。被告人高云辩解其是在县城老鹰雕塑附近遇到被害人的。被告人骆树林辩解其与高云在老鹰附近遇到汤斌和李某的,其系自首。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汤斌在县城水木江南附近道路的红绿灯处,遇到开车的陈某某和被害人李某,其向陈某某索要欠款,李某随即下车,陈某某趁机开车离开。被告人汤斌即将李某进行控制行走至陆良党校附近,并与被告人高云、骆树林强行将李某带至陆良县乡镇企业局生活小区三楼一房间进行殴打,并要求李某找到欠汤兵钱的陈某某。22时许,李某报警后抓获被告人高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21时许,我和陈某某开着车行驶到县城水木江南附近的一个红绿灯路口停下来等绿灯,汤斌就站在我们车前面堵着不让走,陈某某就叫我下车,我下车后陈某某就开着车绕过汤斌就走了。汤斌就叫我带着他去找陈某某,我说找不到,汤斌说“找不到今晚就把你带走”。汤斌拉着我向县城方向走。汤斌说找不到也要找,后就打电话给他朋友说,他见着陈某某走掉了,要他们来到陆良县城老鹰的地方一起找。我和汤斌走到老鹰附近,来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汤斌就叫我上车,我就上车坐在第二排的中间位置,汤斌坐在左侧,右侧是一个光头的男子。还有一个男子开着车,就把我拉到乡镇企业局小区内,汤斌把我喊了跟着他们到三楼的一间房屋内,开车的驾驶员用钥匙打开房门,汤斌让我坐下叫我尽快联系陈某某,我打陈某某的电话打不通,用QQ联系陈某某没有回复,汤斌还是催我联系,光头的男子就踢我胸部,我只有打电话给陈某某他妈,说了情况,我挂了电话,汤斌他们不相信我,3个人就用手打,用脚踢。我受不了又打电话给陈某某他妈,要她快来。打完电话后汤斌用一根放在房屋里约1米的木棍打着我的腰部2下。后陈某某他妈回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老法院对面,汤斌叫我跟着光头下来小区门口,几分钟后,汤斌还有开车的男子也到小区门口,后陈某某他妈和五六个人就来了,汤斌就和他们吵起来,后警察来了把我和光头的男子带到派出所。还证实,在房间里光头还拿出一把刀,对着我的腿部说他的刀还没有见血。汤斌拉着我的袖子走,在车上是坐在汤斌和光头的中间,他们不让我走。在我被带到乡镇企业局小区三楼的一间房屋的过程中,一直不允许我离开。汤斌要我去找陈某某,听说是陈某某差汤斌钱,陈某某没有钱还就跑了,具体欠多少我不知道。2、证人朱某1的证言,我是陈某某的妈妈,汤斌去过我家2次找我儿子陈某某,说我儿子欠他一万多元。2016年12月3日晚上20时左右,我儿子说他开车送李某回去,过了20分钟左右电话响,是我儿子陈某某的电话,我就接起电话,一个男的就骂我老东西拿我的钱来,我听出是汤斌就回骂他,电话就挂掉,就那样打通4次骂我。后又打了一个电话,我听是李某的声音,就问他陈某某在什么地方,李某说走掉了,电话他拿着,让我来城里找他。我就喊着亲属朱某2、朱某3、周某某来到县城,途中电话又响,我接起来先是汤斌骂我老东西,还钱来,接着又是李某接电话,说他们在看守所附近叫我们去,还听见李某在电话里被打了的声音,电话就挂了。我们到看守所附近找了没人,我又打电话没人接。过了一会,又打我的电话,李某说他们在老法院附近。我就开车到老法院附近红绿灯路口,看见汤斌、李某还有另外两个男的在红绿灯口,我们刚到他们附近,李某就跑过来,汤斌们说别跑,我问李某是否被打过,李某说打着。后汤斌就骂我,我就骂他,汤斌叫那些人上来打我们,那些人也没动手,后我哥哥朱某4就来说了几句,汤斌和另外一人就跑了,后警察就把剩下的一人带到派出所。我接到电话时大约晚上20点左右,找到汤斌们大约22时左右。3、法医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检见左眼眶外侧眼角处有1.2*1cm的轻度肿胀,下口唇正中有0.7*0.10cm的粘膜破损,其余未检见明显损伤。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汤斌、骆树林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现场位于陆良县乡镇企业局生活小区三楼301室。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骆树林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20时40分,我开着越野车载着高云,在县城古桥街卖沙处的时接到汤斌的电话,他说“我被车撞到”,我问“为什么”,汤斌说“我在国福酒楼遇到差我钱的人,我拦他车时,被开车的人撞到就开车跑了,坐车那个被我抓到”。我问“你在哪里”汤斌说“我到老鹰了”。后我开车到县城老鹰雕塑旁做窗帘的地方把车停下,看见汤斌跟一个小伙子从党校那边走过来,汤斌就带着小伙子坐上车,小伙子跟汤斌、高云坐在后排,小伙子坐在中间。在车上我听小伙子说“等会我把差钱那个人找来”。我就开车到乡镇企业局我租的房子一单元三楼301号,我进去后整了小伙子坐在沙发上,我就坐在旁边的小板凳上,我讲“咋个问你们要钱么,要开车撞人”,小伙子不说话,我站起来用手从小伙子后脑打了两下,汤斌跟高云起来就围着小伙子,高云就用手打小伙子,汤斌用一根长一米左右的木棍子戳了两下,后汤斌、高云就坐下,小伙子说“我负责把差你钱那个人找来”。后小伙子就打电话给走掉的那人他妈说“泽某差别人钱,今晚他欠钱那人遇到他,人家问他要钱”,汤斌把电话接过去说“上次就去你家找了要钱,答应了给,又有几个月都没给,今晚遇到他,他还开车撞我”,我听见电话对面的人一直乱骂,汤斌就跟那人吵起来,后汤斌在电话里讲“我们在憬怡宾馆对面,你们过来”就把电话挂了。我们三个跟着小伙子就来到乡镇企业局大门那里等了十多分钟,来了两个车,下来七八个人,有个女的说“你还在电话里骂我”,他们就追着打汤赋,汤斌就跑了。我就上去我租房里,汤斌打电话说“我手臂疼,你开车过来带我去派出所”。还证实,小伙子从坐上车到那些人来共有四十分钟左右。期间汤斌用一根木棍打着那个小伙子一下,高云用手打过,手里还握着一把刀,但没有用刀整(杀)着,我就是用手朝那个小伙子头上拍了两下。(2)被告人汤斌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22时许,我走到县城国福酒楼,看见欠我钱的陈某某开着一辆微型车从开发区向老鹰方向来,我就把车拦下,从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陈某某开着车就跑了。我就把小伙子喊过来,要小伙子去找陈某某,小伙子就打电话给陈某某但打不通,我和小伙子走到老鹰附近的街上,看见骆树林和高云开着车,我就喊小伙子上了骆树林的车,一起到骆树林在陆良县老法院对面的一个小区的家里,我们就要小伙子找陈某某,小伙子不配合,我用一根约1米的木棍打着小伙子的肩膀一下,用脚踢着小伙子右膝盖一脚,高云用手打着小伙子的脸部两三下,骆树林骂过陈某某。陈某某他妈打电话给小伙子,我就接过电话与陈某某他妈说“来陆良县老法院这里还钱”。后我和骆树林、高云带着小伙子站在老法院对面的小区大门口等着,过了30分钟左右,陈某某他妈就带着六七个中年人来到老法院下面的红绿灯处,陈某某他妈们三个女的就过来拽我的衣服,后陈某某的舅舅朱某4就和另外的三个男子过来,我就离开了。(3)被告人高云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21时许,我和骆树林开着车进城到赵家沟时,骆树林接到汤斌的电话说“我被车撞了,快来到老法院门口对面找我”。我们开着车到老法院对面的乡镇企业局小区门口,见到汤斌和一个小伙子,汤斌对我们说“开车的男子陈某某差我一万元钱,不但不还钱,还要开车撞我,当时这个小伙子就在副驾座位上”。我就问这个小伙子说“你给是要开车撞人”,小伙子说“不是我,我也不欠钱”。后我就去收费站那边,汤斌和骆树林就带着小伙子去到骆树林在乡镇企业局小区的出租房里,隔了20分钟左右,我返回到骆树林的出租房,听见汤斌和陈某某的妈妈在电话里吵架,汤斌打完电话后,我们就出来到小区门口,我问小伙子“你跟着这些人干什么”,用脚踢着小伙子一脚,过了十多分钟,陈某某他妈和另外十多个人就来到小区门口,后他们就拉扯着汤斌打,汤斌挣脱后就跑了。后警察来了就被带到派出所。还证实,小伙子在出租房里半小时左右。6、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汤斌和骆树林系自己到派出所了解高云情况,不是主动归案,三被告人系被动归案。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系成年人。还证实被告人汤斌、高云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本案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斌、高云、骆树林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高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树林系初犯,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骆树林、汤斌及辩护人认为二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汤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三、被告人骆树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俞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