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庆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300号罪犯王庆山,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8日,扶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庆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0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表扬二次,获得有效积分1490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