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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行诉被申请执行人李八、赵那阿、李老送、李扎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李扎而,赵那阿,李老送,李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杨云柱,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扎而,男,1980年6月7日生,拉祜族,农民,现住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委会那别烈寨68号。被执行人赵那阿,女,1982年3月5日生,拉祜族,农民,现住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委会那别烈寨68号。被执行人李老送,男,1971年4月3日生,拉祜族,农民,现住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委会那别烈寨46号。被执行人李八,男,1988年8月8日生,拉祜族,农民,现住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委会石展云三队。本院在执行(2016)云0828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八、赵那阿、李老送、李扎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八、赵那阿、李老送、李扎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八、赵那阿、李老送、李扎而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银行欠款57252.62元及承担执行费759元,共计5801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八、赵那阿、李老送、李扎而四人分别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无存款、无任何可变现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支行无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唐贵& # xB;审判员 赵   定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