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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晨曦与王鹏、鑫百辰投资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晨曦,鑫百辰投资贷款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郭晨曦。被执行人鑫百辰投资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晨曦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1.7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31.7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被退回,经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存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保全的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